当前位置:服务版首页 > 招商引资

象州县好政策大招商——三大保障体系构筑投资优环境

出处:来宾党建 作者:赵月红 发表日期:2008-8-12 09:25 阅读次数:

 
 
  象州县自然条件优越,资源丰富,盛产粮、蔗、茧、茶叶、木薯等,曾获“国家粮食基地县”、“广西粮食产业强县”、国家“双高”糖料生产基地县、国家桑蚕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全区桑蚕发展十佳县”等称号;除此之外,该县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丰富,享有“中国重晶石之乡”、“重晶石皇后”和“中南第一热泉”之称。现已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有13种,其中重晶石矿已探明的储量达3000万吨,占广西已探明储量的56%,出口量居全国第一;象州温泉水温高达86℃,富含偏硅酸、锶、钙等24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对多种疾病有显著疗效,具有很高的医疗、保健价值,系自治区级旅游景点。县内还有古海底迷宫、大乐泥盘纪剖面、妙皇大梭生态峡谷、中平七星古榕群、郑小古故居、漫画大师廖冰兄展馆等旅游资源。

  为盘活资源,充分发挥区位优势,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实现工业规模化、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近年来,该县以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为突破口,出台了一系列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狠抓投资环境,鼓励全民招商,大力吸引外商投资兴办企业。2003至2007年新引进项目391个,累计总投资36亿元,到位资金28亿元。2008年1-7月,该县共新签项目25个,总投资3.761亿元,到位资金3.69亿元。据统计,至2002来以来,该县共下发招商引资类文件56个以上。今年6月,象州县被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等五个部门评为“中国最适宜粤商投资地区”。

  以政策为依据,保障引资者利益,激励全民招商。该县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年终各部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实行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至2002年以来,每年年初把招商引资任务下发到全县各单位、各镇(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招商引资情况进行督查,并把督查情况进行通报,使各部门、各单位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常规性重点工作来抓,做到思想上不松懈,行动上不怠慢。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该县出台了引资者奖励政策,促进全民招商。对引资者奖励按公务员引资者和社会引资者分类奖励,凡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兴办企业,投资形成生产性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县人民政府根据企业实际形成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及税收情况,给予引入资金形成生产性固定资产奖励和企业税收奖励。属社会引资者的,引入资金形成生产性固定资产奖励的奖励金额按引进资金形成有效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实际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引入的投资兴办企业后,通过引资人努力使客商再追加投资的,其追加投资额再按以上办法给予奖励;属公务员引资者的,按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引进县外客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投资额形成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给予奖励。属社会引资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属公务员引资者的,按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引进县外资金投资第三产业的,给予奖励。属社会引资者的,按正式投入运行满12个月实际上交地方财政收入(我县可用财力部分)的10%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属公务员引资者的,按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对该县公务人员引资者个人,除以上资金奖励外,根据引入外来资金及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记功嘉奖。其中引进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县人民政府给予记三等功;引进3001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记二等功;引进5001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县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记一等功。

    以政策为资源,切实让利投资商,保障投资者利益,吸引广大客商投资办企业。该县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土地使用费等方面,来最大限度让利于企业,让企业真正得实惠。企业税收奖励的奖励金额按企业投产后缴纳税收之日起第一年(周年)税收县财政实得数(县财政可用财力,下同)的10%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投资生产(服务)性企业,其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研究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按15%的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享受“免三减三”的税收政策,即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可按县财政实得数(县财政可用财力)的30-50%比例安排扶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以及海外华侨开办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确有困难的,上交的企业所得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按县所得部分的50%比例安排扶持企业。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投资办企业所需用地,购买土地使用权或租用厂房免收县属的各种行政性规费。对新办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市级以上的部分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即头2年全免,第三至第五年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土地方面优惠政策: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兴办企业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优惠30%,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征用土地的方式获得土地兴办企业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除补偿农民的征地费用及上交自治区、市级收入部分外,余下属于县级财政收入部分,县人民政府补助企业用于扶持企业扩大生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用地,企业所付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后,除补偿农民的征地费用及上交区、市有关费用外,余下属于县级财政收入部分用于逐年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同时按企业生产经营后企业增值税县所得部分逐年奖励企业用于扩大生产。通过出让方式(即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其契税按全额征收,县人民政府对契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按县财政实得数(县财政可用财力)的50%比例安排扶持企业,以促进企业扩大再生产。征地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按全额征收,企业确有困难,县财政在年初预算安排时,可按入库数的10%-30%(手续费除外)安排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凡是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等项目的,以及兴办农业、林业、文化、教育、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的,可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免缴场地使用费。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根据投资额的多少可免交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费。投资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免交3年,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的到3000万元的免交5年,3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的免交8-10年。水电方面优惠:企业使用的10千伏供电,变压器装机容量在1000千伏安并且年用电量在400万千瓦时以上的,其厂房外10千伏架空线路在1公里以外2.5公里以内,由县供电部门出资架设,产权属县供电部门所有,1公里以内和2.5公里以外的部分,由用电企业出资架设;外资企业年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以上,符合享受政府优惠电价政策的,县人民政府配合企业向自治区有关部门争取电费优惠。其他政策: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利用“三废”进行综合利用开发产品,并得到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共享税种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县财政实得数的10-15%安排用于扶持企业生产;新建的生产性、非生产性企业缴纳的房产税,从投产使用之日起,5年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按县所得部分100%的比例安排用于企业发展生产;新办投资50万元以上的非资源型私营企业,第一年为试营业期,期间所收税属县留成部分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在预算中全额拨付,用于扶持企业生产。在该县投资的工业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建设城市广场、公园、街道等公共设施,并使周围土地增值的,政府无偿提供一定的土地给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实现资本置换。对企业的技术改造、高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生产经营等项目,县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县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创立品牌,凡我县企业在省级、国家级权威部门获得认证的科技创新项目,县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3万、10万元人民币;凡该县企业获得省级、国家级知名品牌认证的,县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5万、15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实行“地方财政奖励制度”。企业当年上缴的税金(不含资源税)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第一年由县财政按实得数的3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比上年增加的,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按新增县所得部分的20%,由当地政府奖励给企业作为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资金;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实交数属县所得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2003年以来,该县共拿出150多万元,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招商引资者和外来投资者;并聘请、授予外来投资者为经济顾问、荣誉市民。

   以政策提效力,保障投资优环境,让企业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好。该县在加大引资力度的同时,切实转变观念,以全面周到的服务不断优化投资软环境,营造亲商、爱商、护商的良好氛围。该县先后出台了《县四家班子领导成员及抽派干部挂点联系企业》、《对县属企业和外商民营企业收费实行登记监督制度》、《给予外来企业和县重点企业发放象州县企业优待证》、《对该县境内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和《2007年县四家班子领导及县直部门联系重大项目建设需要解决问题限时办结责任制》等制度,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一站制、办证手续代办制、项目审批限时办结制、领导现场办公制,实行“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领导和责任部门全程跟踪联系,为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为企业解决土地、水、电等各方面的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让投资者安心创事业,舒心求发展。该县主动承接奥港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和经济辐射,制定了《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和《进一步加强与广东经贸合作的实施方案》,在广州、上海两地设立了办事处,拓宽经济发展空间。除此之外,该县坚持以人为本,制定了投资商户籍、子女上学等政策,凡在该县投资办企业的县外投资者、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可自愿转入该县企业所在地落为常住户口,其子女入学、入托、参军,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在投资软环境上,该县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和优化环境。今年,该县又下发了《象州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管理办法》、《象州县对重点项目建设挂牌保护制度》、《象州县影响经济发展环境“一票否决”制度》、《象州县前期项目工作代理服务制度》、《象州县企业负担明白卡制度》、《象州县执法部门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开单制度》等六项制度

发布员:陈诚    

第1页 

相关文章信息
·还没有相关文章
打印页面】【关闭窗口